由公选引发的制度性思考

作者: 时间:2013-03-03 点击数:

编者的话:党的十七大后,各地竞争性选拔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,亮点频现。《人民论坛》杂志2008年23期特别策划《公选告诉我们什么》刊发后,反响热烈,引发各界讨论,现摘发部分专家反馈文章,以飨读者。

公选是指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公开选拔的一种选人用人方式。作为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新生事物,各地实行的“公选”不仅扩大了党内民主,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选好人、用好人,受到党内外群众的普遍欢迎,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。但是,一项新生事物是需要不断培育和完善的。从深层次上看,目前的“公选”还有一些制度性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反思。

思考一:职位范围还缺乏制度约束

公选突破了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的做法,但到底哪些职位实行“公选”,目前尚无明确的制度约束,特别是正职的“公选”需要突破现有的制度规定。

目前关于公开选拔的规定存在两种制度性隐患:一是由于正职选拔上所存在的大多由上司说了算的弊端,一些正职只对上司“负责”,滥用职权往往有恃无恐,使监督几乎难以进行。因此,由于制度所限,目前全国各地实行正职公选的仍然很少,或者仍然在改革探索中。二是在一些只对副职而不对正职实行公选的单位,存在着事实上的委任制与选任制的二元张力,这无疑是由于干部制度的不完善,而给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共事造成的一种可能的障碍。

思考二:公选与否、何时公选尚需刚性规定

《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》(以下称《暂行规定》)第五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,规定了五种情形。

既然是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,那就意味着可以不公开;而且何时“有下列情形”,是难以确定的。虽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,需要因时因地制宜,但如果缺少基本的刚性约束,干部政策也容易被变通执行。公选与否、何时公选,还带有明显的长官意志,要么以“即便选错了,也是大家选的,怨不到我”的理由来推卸治理责任;要么通过公选的形式来规避政策;要么为了彰显民主追求政绩;要么是为了逢迎上级讨上级喜欢。虽然并不排除有出于公心、希望真正改革干部任用制度的领导,但良好的愿望毕竟不能代替理性的制度约束。

思考三:尚需增加群众参与的制度规定,用好“群众公认”这把尺子

《干部任用条例》和《暂行规定》中没有明确的党员群众如何参与公选的具体规定。

目前,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仍然显得有些滞后,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择权和监督权尚未完全落到实处。这些年,一些地方选拔任用干部出问题,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用好“群众公认”这把尺子。公选应该有更多、更广泛的普通民众来参与,现在通讯手段比较发达,可以通过网络、短信的形式加强互动,让老百姓来表达,形成更大的压力。干部觉得压力大的时候,就是我们的体制越来越好的时候。各地在公选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,需要经过总结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。

思考四:测试标准尚需完善

面试演讲答辩是公选的中心环节,主要是测试参选人员的综合素质。但这一环节中的测试标准尚需完善:一是很难根据所选职位的特点,科学制定面试题本。当前公选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,要通过面试,全面、准确地测试出参选人员的真实水平,试题的科学性很难把握,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纸上谈兵、高分低能的现象出现。二是很难根据演讲全面反映参选者的真实水平和能否胜任职位要求。当前公选演讲形式主要有当场抽题即兴演讲、驻点调研后演讲等。这些形式难度不一,也各有利弊,即兴演讲不一定能反映出参选人员的理论功底和思想深度;驻点调研后演讲也存在难以防止参选人员另找资料、请人帮忙等现象。三是考评人员难以科学安排。现有参与考评的人员的综合评定权重失衡,有的甚至一把手占有一票否决的权重,不利于真实、准确地反映参考人员的表现。

要提高公选的科学性和真实性,就应当从程序上进一步加以健全,解决失实失真的问题。候选人不只是书本上的知识会了就行,还要处理很多突发事件。因此,通过程序性的设计,使参选人的综合素质能够得到全面真实的反映,这是完善公选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。

总之,公选虽然存在上述制度软肋,但却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创新之举,必将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活力之源,可以相信公选会越来越健全,越来越完善。

(作者单位: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)

《人民论坛》 (2009-01-01 第32版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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